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被执行人为企业,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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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参与分配分为广义的参与分配和狭义的参与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狭义的参与分配。

近日笔者在办理一个执行案件中,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委托方是某建筑企业,承建了一商业写字楼。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剩余2500万元尾款未付。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了委托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后续我们在拍卖该写字楼部分房间的过程中,发现郑州一家法院亦准备对该写字楼部分楼层进行拍卖。为保证委托人利益,我们向郑州该执行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但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我们只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非申请参与分配。我们修改了申请书后向该法院提交。

坦白来说,主张优先受偿权亦或是申请参与分配,对本案的处理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无论是主张优先受偿权还是申请参与分配,在拍卖过程中总是需要保留优先权所覆盖的工程款。但为正本清源,我们在此还是讨论一下,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能否主张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根据上述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依照该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或异议之诉程序处理,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裁判文书中对此予以重申,如(2022)最高法执监215号、(2019)最高法执复14号、(2023)最高法执监23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的观点,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也就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狭义参与分配,不能否定《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只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得对其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

相对狭义的参与分配而言,广义的参与分配涉及的问题比较集中,主要焦点在于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人能否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通常容易公示,法院通常依职权通知该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人,由于缺乏公示,故很多时候需要当事人自己去留意关注。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82条(注意笔者的书比较老,目前已经是第二版了,条文序号可能有变化),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再清偿普通债权。由于本案中委托人已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确权判决,故后续不会再产生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在执行过程中减少了不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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